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08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 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等人在中牟县**镇“70年代地锅鸡” 饭店吃饭饮酒后,于当日21时45分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持有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带着陈某乙上路行驶,当行驶至中牟县**路(**道8公里+741米处)时,事故车辆由东向西撞到树上发生事故,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的后果。经认定,无法确认发生交通事故是肇事两轮摩托车的驾驶员。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体内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10.0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付某某、陈某丙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胜麦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娜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甲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1.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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