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4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冀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与南三环辅路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省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甲的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91.11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现场笔录,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晓丽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