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镇**村**胡同**号,租住保定市竞秀区**村。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依据GB7258-2017该车系正三轮摩托车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并取得号牌),沿保定市利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太行路路口处时,与沿利民街由北向东斜穿马路的白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陈某甲受伤。经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白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陈某甲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40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妍
2020年5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租住保定市竞秀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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