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259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家住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车牌号赣**)行驶至南昌县**路和**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陈某甲现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70mg/100ml,经依法提取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血液并检测,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莉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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