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镇江市京口**园**有限公司宿舍(户籍在福建省福州市市长乐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辽H0****小型汽车,沿本市京口区梦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梦溪路与桃花坞路路口附近被民警查获并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3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 励
检察官助理:宋同鑫
2021年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050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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