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陈某甲,小名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4********,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吸毒,于2020年7月3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某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在灌南县**镇**村自家二楼房间,容留陈某乙、陈某丙、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灌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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