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陈某甲,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4时,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苏HPU***号二轮摩托车从淮阴区古寨乡回家,沿涟古路行至涟水县成集镇朱前村路段时,被涟水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