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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刑一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泗阳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同居住地)。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曹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无证搭载他人驾驶未经登记的手扶拖拉机沿泗阳县高渡镇“南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330省道交叉路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苏N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曹某某及手扶拖拉机乘坐人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青的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51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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