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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于江苏省沭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汉族,大专文化,**餐饮有限公司**路分公司店长,住本市雨花台区**花苑**园**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苏A2****号小型轿车,自本市秦淮区许家巷出发,沿中山南路、内环东线、胜太路等路线行驶,于当日22时许行驶至本市江宁区胜太路与顺祥西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09.5mg/100mL血。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龚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华    

检察官助理  王飞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865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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