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电力局前路段时,追尾湘******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3.66mg/100ml。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宝生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597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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