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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燕南**村**号,现住地福建省永安市燕南**村**号。被告人陈某甲2008年因盗窃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2年因抢夺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系永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2月7日在工作中发现。永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2月11日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永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闽G*****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安市燕南永浆村永浆部队路段时与苏某某所驾驶永临*****号电动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甲带至永安市市立医院抽取血样,并将所抽取的血样送至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176.96mg/100ml。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苏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系聋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永生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燕南**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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