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23分,陈某甲饮酒后驾驶川A***** “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双福二路地铁F口门前路段处,与张某某驾驶的川A*****“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后,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在民警勘查现场过程中发现陈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陈某甲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陈某甲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4.1mg/100mL,陈某甲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陈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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