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苏C7****号小型轿车沿长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泰隆商业街西门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7.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普普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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