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北海市银海区福合路由福成镇往合浦方向行驶至新塘村路段时,与一头跑上公路的骡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该辆二轮摩托车的安全性能不合格,陈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3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嫌疑人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覃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意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讯问笔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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