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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化州市合江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粤KP****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白某某广州大道北出同和同胜街南100米路段与停放在该处的粤G7****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9.9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醉酒驾驶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3.证人何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艳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2040****,保证人陈某乙的联系电话1354452****。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光盘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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