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集团公司职工(原新泰市**煤矿),现住新泰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新泰市迈莱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泰市泉沟镇张兰子村路段,与对行的王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致陈某甲受伤。经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验,陈某甲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1mg/100ml。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6日在新泰市人民医院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被查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晶晶
冯晨光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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