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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89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和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川BP****号二轮摩托车由江油市战旗场镇方向往新安场镇方向行驶,行至新安场镇下街地段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陈某乙相撞,造成陈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8.9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两个月十天,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平

                检察官助理:雷  闪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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