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111963********,汉族,小学,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房**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8月31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决定,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途经仁和区啊喇乡敬老院路段时,碰撞路旁行道树,造成车辆受损,被告人陈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25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甲供述及辩解;2、毕某某、陈某乙、李某某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军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88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