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持“G”证驾驶川*******大中型拖拉机从平昌县得胜镇张三修理厂往得胜镇街上行驶的途中,将被害人陈某乙家的卷帘门撞坏。经平昌县公安局民警对陈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77mg/100ml。经对陈某甲抽取血液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陈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0.7mg/100ml。经平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某甲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乙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乙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洪春
检察官助理:王佑军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8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