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3日18时30分,陈某甲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沿行驶至昭阳区**山庄门口路段处与对向行驶陈某乙驾驶的云C*****号小型轿车(载陈某丙)相撞,造成陈某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昭通市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30mg/100ml。经昭阳区交警一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