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二部刑诉〔2020〕132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汽车销售公司**户籍在福建省周宁县******号,暂住本********2008年5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6年6月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800元。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3时55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民警在本区沪松公路群英路南约100米处进行“酒后驾车”整治,

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豫******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该处附近时,为逃避检查其在卡点前下车逃跑,后被民警及时抓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被告人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mg/ml。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5日23时55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民警在本区沪松公路群英路南约100米处进行“酒后驾车”整治,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豫******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该处附近时,为逃避检查其在卡点前下车逃跑,后被民警及时抓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3mg/ml,发现被告人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mg/ml。

3.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系有证驾驶及所驾驶车辆的基本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等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两次劣迹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6.被告人陈某甲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怡

   2020年11月11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联系电话:1391700****

2. 侦查卷宗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 犯罪情节较轻;

(1)​ 有悔罪表现;

(1)​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