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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户籍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6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冀H*****号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乙由南向北行驶至承德市双滦区承围支线三岔口连接线商贸广告牌下路段时,与高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冀H*****号小轿车相刮碰,导致陈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陈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陈某乙无责任。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40.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高某某、陈某乙的陈述;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淑华

检察官助理:许铭鑫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承德市双滦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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