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月**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2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C90****的小型轿车沿龙港市西五街由北向南行驶。当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西五街470号前被龙港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告人陈某甲冒用陈某乙的身份信息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照片及血样提取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项某某、陈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化泼
检察官助理:杨菲菲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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