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花园**栋**单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于2020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处以罚款五千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GS****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易城市花园出发前往南川中学大门处接其女儿陈某乙放学。后搭载陈某乙从南川中学出发沿北大街-政府广场转入钟楼街,车辆行驶至和平路南川金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3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陈某乙、苏某某、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渝公鉴(乙醇)〔2020〕34182号鉴定文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俊宇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