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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街**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组**号,群众,个体,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自己饮酒后,驾驶自己的无号牌致翔牌电动三轮车从赤水市鱼塘坡安置房经过赤水市绿洲苑回家,途经赤水市人民南路三小路口(丽都宾馆旁巷口)路段时,采取措施不当,将行人王某某撞倒在地,造成行人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在现场处置时,发现被告人陈某甲有涉嫌危险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因其拒绝配合呼气检测,执勤民警随即依法将被告人陈某甲带到赤水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020年1月9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液中含有乙醇(酒精)成分,其乙醇(酒精)含量为216.6mg/100ml。

2020年1月20日,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的无号牌致翔牌电动三轮是机动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2020年2月12日,经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人陈某甲负全部责任,行人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无号牌致翔牌电动三轮车(照片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泸州科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梅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20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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