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1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苍南县**镇**路往**镇***街方向行驶,当日2时10分许,途经苍南县**镇***路与***路交叉路口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醉酒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秀 华
检察官助理颜莉莉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13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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