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由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小区地下停车场路口倒退到马路上并往前行驶三米左右,随即又倒退并驶入上述地下停车场。后经许某某报警,公安民警在该地下停车场负二层抓获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1.98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同月20日,在被告人陈某甲的动员及陪同下,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陈某乙向莆田市公安局霞林派出所投案,后犯罪嫌疑人陈某乙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陈某丙、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规劝并带领他人投案,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章一清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60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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