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1〕Z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福建省长乐区**理发店员工,现住及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4月被福州市公安局长乐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被福州市公安局长乐分局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北二环路---东二环路,准备从化工路上三环往长乐方向行驶,至连江北路时,被设卡的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晋安区晋安医院抽血,并将抽取的血样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85mg/100ml血。
2020年1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记录表、吹气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人员档案、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9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毒检)鉴字第104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过,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46.8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发德
检察官:林花灵
2021年1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