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住福建省福清市**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9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北园路附近出发,行驶至先农路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前方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被告人陈某甲随即调转车头并逆向行驶逃离现场,在行驶至下湖施工围挡路段时,该车撞入施工围挡内,又与停放在围挡内的闽******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下车步行离开,但随即倒在周边花圃内,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查获。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某无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71.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照片)及提取登记表;
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判决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属性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225号、[2020]毒(毒检)鉴字第10062号等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勘验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蓁
检察官助理:黄亮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福建省福清市**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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