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Z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安市**镇**村**号。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1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阳头街道金沙花园沿南湖大桥、金山南路、解放东路往福安市城阳镇瓮窑村方向行驶,行经解放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43mg/100m,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陈某甲于2020年11月9日主动到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甲呼气酒精测试、血液抽样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容
2021年1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电话号码1329507****。
_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