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喝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漳平市永福镇莲心路29-8号出发,行驶至漳平市永福镇新华路时因不胜酒力后在倒在路边睡觉。漳平市公安局永福派出所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将浑身酒气的被告人陈某甲带至永福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27mg/100mL 。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漳平市公安局永福派出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制作的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漳平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陈某甲的行车轨迹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苏明华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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