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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闽E*****号二轮摩托车沿北环城路路右车行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古塘路段,碰撞到同向车道右侧站立的被害人雷某某及被害人陈某乙停放的车牌号龙海*****号二轮电动车,造成两车车辆受损及被告人陈某甲、被害人雷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雷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2.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3、被害人雷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燕苹

                          检察官助理:陈莉华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

2、起诉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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