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和住址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持C1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C*****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320国道由湘乡往双峰方向行驶,途径320国道1279KM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1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105.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血液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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