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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8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龙岗区**街道**路行驶至龙岗区**街道**大道**大厦**路口处,其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侧翻,与正常行驶的粤BM9****号牌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粤BM9****号牌小汽车车主被害人陈某乙立即报警,随后民警赶至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并对陈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3mg/100ml。民警将陈某甲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8.81mg/100ml。经认定,陈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式检测单、违法犯罪人员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证、身份证、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陈某乙、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甲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龙岗区**街道**,电话189*******;

2.移送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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