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3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及住址:海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2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因超分被暂扣超过一年未重新参加学习考试消分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F5B****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宁市崇长公路长安检查站处,被民警查获,对陈某甲提取血样,经鉴定,在陈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补充材料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民警陈屹中、高华健等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
5.现场调查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雷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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