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8〕28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大道**号**道班。2014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琼A0****的汽车在道路上行驶,当其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夜店纯K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截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随后,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陈某甲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样中检验出酒精,浓度为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瑞德
检察官助理:陈海华
2018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海口市琼山区**镇**大道**号**道班,联系电话:188766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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