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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出生于199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小区**街**号。曾因犯盗窃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2年7月10日予以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是儋州**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2020年5月20日18 时许,客人陈某乙打电话给陈某甲,让陈某甲到洋浦第二看守所附近的一家大排档接他上**镇。陈某甲到达时,刚好陈某乙正在跟他的朋友吃饭喝酒,便邀请陈某甲一起吃饭喝酒。陈某甲和陈某乙他们一起吃饭喝酒到当天20 许结束后,陈某甲便驾驶出租车琼F0****载着陈某乙回**镇,21时10分许途经**大街**路段处被设卡的交警检查。经现场执勤交警对驾驶出租车琼F0****的陈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157mg/lOOml,当晚执勤交警将陈某甲带到指定医院进行抽取血样检验。

2020年5月21日,经海医法医鉴定中【2020】毒检字第7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陈某甲血样检测出乙醇,其浓度为156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车辆笔录、发还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血液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自己系出租车司机,在载有乘客的情况下,仍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西钦

书  记  员:王应坚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男,出生于1992年**月**日,住海

南省儋州市**镇**小区**街**号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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