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4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5********,汉族,中专文化,原**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小区**栋**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网上追逃,于2020年7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津NU****”的大众牌小轿车,行驶至三亚市荔枝沟路怡和豪庭小区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拦下盘查。经检验,被告人陈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呼气单、现场查获照片及抽取血样照片、犯罪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关于陈某甲取保候审执行情况的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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