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住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豫NE****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江浦街道新浦路香山湖华璋大酒店附近路段倒车时,因疏于观察,撞上沿新浦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此处的马某某驾驶牌号为苏AF1****(新能源)小型轿车,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马某某报警,陈某甲在现场共同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后民警将陈某甲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1.9mg/100mL血。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马某某车辆被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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