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苍南县钱库镇往金乡镇洪家村方向行驶,当日23时25分许,途经苍南县金乡镇夏八美村路口处,被苍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甲誉被查获后未按规定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导致测试无结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车辆检验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5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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