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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1********,汉族,文盲,务工,现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机动车。19时许,行经泰顺县洋溪社区洋边村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乙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越野客车正面车头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乙到达现场后,陈某甲被他人带至洋溪社区卫生院包扎伤口后被送至泰顺县人民医院救治。陈某乙留在现场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前往泰顺县人民医院,并让陈某甲在泰顺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陈某甲驾驶的车辆属普通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该车辆前轮制动失效,不符合检验技术要求。经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已与陈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查档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谅解书、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5鉴定意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意见书、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其他证明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学秀

检察官助理:张敏聪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81684****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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