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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租车有限公司驾驶员,暂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区**号。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4年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T****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系出租客运车辆)上道路行驶,从本市萧山区**街道**社区**号附近停车处出发,途经南秀路、风情大道、滨文路、彩虹快速路、之江路、留泗路、留和路等道路行驶,当日7时35分许,其驾车沿留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西湖区留和路天目山路口处时停车后睡着,后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建杭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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