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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4********,汉族,初中肄业,经商,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住文某某**镇**村**。因赌博于2018年1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2525元;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赌博于2019年12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赌资人民币51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1时多,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浙G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县玉壶镇芝水花园驶往冰心街方向,21时35分许,途经玉壶镇门前垟小区C-2幢14号门前平直地段时碰撞停靠道路右侧的浙H4****号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前往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陈某甲酒精含量为193.8mg/100ml。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事故发生后,陈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王某甲、陈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荣  

检察官助理:钱泽仁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97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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