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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3********,汉族,职高文化,宁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住浙江省岱山县**岛**号营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小型普通客车从岱山县高亭镇岱丝停车场沿着长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星河路18号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158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抽取的血样;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执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刑事犯罪前科,现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迪佩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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