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彝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余某某等人在本区繁荣路利龙海鲜楼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闽******小型轿车要驶离利龙海鲜楼公共停车场时刮碰停在该处的号牌为闽******小型轿车、号牌为闽******小型轿车,造成三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打电话给其哥哥陈某乙,欲让陈某乙顶包骗取保险赔偿。号牌为闽******小型轿车车主谢某某报警,被告人陈某甲被执勤民警查获。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负全部责任,被刮碰车辆车主谢某某、傅某某无责任。经抽血做酒精测试: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37.05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刮碰车辆车主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当事人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事故后找人顶包欲骗取保险赔偿,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刮碰车辆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萍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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