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04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村单身宿舍栋***号,现住沭阳县****区**路**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徐扣柱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FW****小型轿车自本县七雄街道“好润发购物中心”行驶至七雄医院西200米位置时,撞腾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附载腾某乙),致车辆损坏及腾某甲、腾某乙受伤,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17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腾某甲、腾某乙、陈某乙、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刘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业胜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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