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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76********,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全南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乡**村**排组,住全南县**镇**路**楼**楼**房,个体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由全南县老车站公租房往希桥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镇**道新车站路段时,发现有交警在前方执勤,为躲避交警的查获,被告人陈某甲往后倒车,在倒车过程中与后方陈某乙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乙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的赣******小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8月5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涂房胜

检察官助理:张观澜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6797****。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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