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3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昆山市**镇**苑**栋**室(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鲁甸县**乡**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0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载有被害人陈某乙的使用伪造号牌为苏EJ****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山市长江南路新吴街路口北侧路段处,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被害人陈某乙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路人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陈某甲陪同被害人陈某乙由120急救车送至昆山市中医医院救治,后被民警查获。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乙面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胸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mg/100ml。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000元,取得了谅解。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122受理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王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康康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苑**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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