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6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射阳县境内省道23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0KM+500M路段时,被射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陈某甲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40.4毫克。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尤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亚东
检察官助理:陆亚明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195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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