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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11974********,汉族,高中文化,南京市公交总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苏A3****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庄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门子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血。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孔令秋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95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4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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